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625号
杨卫兰:
我院受理吴必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吴必荣与被告杨卫兰离婚;
二、婚生女吴彩凤由原告吴必荣抚养,被告杨卫兰暂不给付子女抚养费 。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