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168号
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李守军: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裕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裕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6778.70元;
二、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李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裕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9723.53元,赔偿托架损失8580元,合计248303.5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被告晟元集团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负担2219元,由被告李守军负担425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