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769号
徐小红、徐富贵:
本院受理钱董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小红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董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共计136000元,并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0.5%继续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徐富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徐小红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