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557号
朱华荣:
本院受理闫谋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朱华荣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谋凯货款2635元,并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元,合计75元,由被告朱华荣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