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661号
陶亮亮:
本院受理张永昭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陶亮亮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昭80000元,并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陶亮亮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