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898号
翟小玲: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8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百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翟小玲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