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976号
时刚、北京鸿远特来电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吴武松:
我院受理原告承忠桂诉被告时刚、北京鸿远特来电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吴武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鸿远特来电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承忠桂各项损失12475元,被告时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驳回原告承忠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4元,原告承忠桂负担104元,被告时刚负担100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