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485号
方小余: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与你、方世义、吴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世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348.81元,共计人民币82348.8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0日),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并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方世义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方小余、吴捷对被告方世义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被告方世义、方小余、吴捷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