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332号
张小标: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湾沚镇林丛伟陶瓷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小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湾沚镇林丛伟陶瓷经营部货款11296元;
二、被告张小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湾沚镇林丛伟陶瓷经营部逾期利息,以货款1129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张小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