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1514号
安徽宝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黄其银诉被告陶良春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其银与被告陶良春、安徽宝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即日起解除。
二、被告陶良春、安徽宝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黄其银房屋租金22500元及保证金9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其银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18900537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