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568号
周金勇:
我院受理原告王金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金枝货款1036270.46元,并自2012年7月14日起,按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金枝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26元,由被告周金勇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