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818号
张光春:
我院受理原告王德武诉被告张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张光春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德武借款本金22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日起以2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张光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