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669号
吴左梅: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万贤宝、翟秋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贤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圆融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309.90元,合计100309.9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2019年8月2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吴左梅、翟秋晴对被告万贤宝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万贤宝、吴左梅、翟秋晴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