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3077号
沈启明: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启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启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8538.16元和逾期保费2761元;
二、被告沈启明于本判决后十五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3月2日起,以28538.16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被告沈启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