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924号
汪胜、沙琼:
我院受理原告王兰、张明、张润诉被告汪胜、沙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汪胜、沙琼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王兰、张明、张润代偿款1019666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1019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7元,保全费5000元,诉前财产保全保险费3000元,共计21977元,由被告汪胜、沙琼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