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663号
张智琴:
我院受理原告陶俊诉被告张智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智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陶俊不当得利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4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