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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已年过七十 赡养义务不免

日期:2019-12-20    作者:陶玉玲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件简介2018118日,马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芜湖县湾沚镇公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皇家花园小区处时,其车辆前部碰撞前方行人陶某(19477月出生),导致陶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陶某负次要责任。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R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陶某的母亲樊某、配偶、子女等六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马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9348元(其中含专属樊某的被赡养人生活费51850元),被告R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被赡养人樊某生活费51850元;R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受害人陶某已经71周岁,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劳动能力,不应承担其母亲樊某的赡养费。

案件结果:判决被告R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9348元(含被赡养人樊某生活费51850元)R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受害人陶某已达退休年龄,R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被赡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不代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受害人陶某事发时虽已年满71周岁,但其生前享受城镇职工保险待遇,具有收入来源。且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未规定达到一定年龄即免除其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故R保险公司关于陶某年满71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持被赡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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