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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且看案由指引定纷争

日期:2019-10-21    作者:陶静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一个案件标的仅有三千余元的收割机损坏赔偿纠纷,先后经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所多轮调解未果,近日,在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法庭之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全部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

蔡某是某一农村车辆修理部的经营者。蒋某是一名农民,家有一辆收割机,因常在蔡某处修理收割机而与蔡某熟识。2019411日,蒋某因收割机刀口需要修理,便同往常一样将车辆停在蔡某的经营场所,蔡某看到后表示次日再修。次日,收割机在蔡某的经营场所内着火并引发部分零部件毁损。蒋某经蔡某通知到达后,双方因此事引发争执,蒋某报警处理,警方到场调查时,蔡某对失火原因及赔偿事宜未予明确表态,仅表明:“你先去修,修好了坐下来再谈。”蒋某因换取收割机零部件支出修理费3484元,后蒋某多次与蔡某就修理费负担问题发生争执,经多方调解后,问题始终未予解决。2019813日,蒋某以蔡某经营的修理部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蒋某诉称:事发当日,蔡某动用电焊焊接一辆货车时,焊渣飞溅至旁边蒋某所有的收割机上,致收割机的液压部位着火,进而造成收割机部件毁损,蔡某经营的修理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件受理后,应原告申请,承办法官前往红杨镇派出所调取事发当天修理部路口监控视频,经查看,收割机失火处为监控录像死角处,通过监控录像无法查看当日事发经过。承办法官又走访当地群众,并与当时参与调解的派出所经办人员、村委会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上述人员均表示对失火原因不清楚,但知晓蒋某与蔡某因赔偿事宜矛盾较大。2019619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蔡某作为被告修理部经营者到庭抗辩:蒋某未经其同意将自家收割机停放在修理部经营场所,其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蒋某自行承担,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收割机失火是因蔡某使用电焊不当引起,收割机系因内部电路老化失火,与蔡某无关,蔡某经营的修理部不应当向蒋某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法庭调查,可以确定:蔡某当日确实在收割机旁进行电焊作业;收割机也是在蔡某电焊作业过程中突然着火;蔡某在多次调解中均表明:“你先去修,修好了坐下来再谈。”因蒋某提起的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该案定性为侵权纠纷,蒋某作为原告应当证明蔡某具有侵权行为且其行为与收割机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而蒋某在庭审中无法就上述事实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面对可能败诉的诉讼结果,蒋某表示无法接受。因收割机失火系一偶发事件,从双方当事人对环境和物件的掌控能力来看,蒋某不太可能了解和掌握收割机失火的过程和原因。为了真正化解矛盾,尽快恢复正常社会关系,该案调解不成后,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原告释明:自其将收割机停放至蔡某修理部经营场所,按照社会惯例,双方之间已形成口头修理合同关系,现收割机在修理过程中受损,蒋某与蔡某之间可能存在侵权关系,亦可能存在违约关系,蒋某可择一而维权,若蒋某选择侵权,其可向本院提交收割机失火原因的鉴定申请,以证明蔡某的侵权行为与收割机的损坏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若蒋某选择违约,蔡某如不能证明收割机失火因电路老化引起,蒋某则可要求蔡某承担因违反修理合同中的保管义务而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亦向蔡某释明:按照惯例,他人将车辆停放在修理部经营场所,应推定为需你方提供修理服务,你方应及时维修并妥善保管,即使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中存在侵权行为,但收割机在修理部无故失火,你方亦有违反保管义务之嫌。因蔡某拒不同意履行侵权责任,蒋某撤回起诉并以相同事实向本院提起修理合同纠纷,2019919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剔除部分不合理修理费用,蔡某当场向蒋某支付了1200元赔偿金。事后,蒋某向法官表示:“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虽然我作出了部分让步,但是当时他曾经电话中承认是电焊引起失火,是我没有保存下来,能得到相应赔偿我这口气也出了。”蔡某向法官表示:“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情绪比较激动,说了一些过激的话语,主要是家庭负担较重,三千余元的修理费用实难承受,以后会吸取教训,安全作业,防止类似意外发生。”至此,历时半年之久的千元修理费之争彻底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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