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786号
黄福平、王红: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与被告黄福平、王红、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福平、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借款本金622198.83元,利息48504.88元,罚息6943.92元,共计677647.63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22日之后利息、费用等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本息还清日止;
二、被告黄福平、王红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黄福平、王红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87元,由被告黄福平、王红、被告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芜湖瑞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