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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19-12-25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468

奚秀霞:

我院受理原告丁关怀诉你、戴绍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戴绍兵、奚秀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丁光怀归还借款34万元,并从2015829日起,以3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光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被告戴绍兵、奚秀霞共同负担3200元,原告丁光怀负担225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0221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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