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1民初3248号
王顺安: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百祥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梅百祥、王顺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鹏佳建设有限公司垫付货款6682688元,并自2018年9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