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573号
姚文:
本院受理杨春菊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变更婚生子姚杨由原告杨春菊抚养;
二、被告姚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700元直至婚生子姚杨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驳回原告杨春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春菊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23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