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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19-12-30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2019)0221民初2282

高玉松: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县陶辛镇金鼎建材经营部诉你和安徽广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玉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县陶辛镇金鼎建材经营部货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7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至付清全部货款本金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芜湖县陶辛镇金鼎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高玉松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1.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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