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575号
庞良标:
本院受理原告崔之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庞良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崔之龙货款7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保全费750,合计1563元,由被告庞良标负担元。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