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668号
王次忠: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亮诉你和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永亮各项损失41558.4元;
二、驳回原告胡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原告胡永亮负担84元,被告芜湖国苑苗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8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