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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19-12-31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2019)0221民初2814

董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芮道友诉你和汪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董小龙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芮道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4121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被告董小龙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刘磊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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