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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人无从业资格证 商业险是否赔付

日期:2019-12-20    作者:陶玉玲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件简介: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因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6934.36元,被告C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刘某主张对于其所有损失,C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C保险公司称本案中驾驶员付某的从业资格证处于注销状态,如原告刘某或被告付某不能提供付某有效的从业资格证,该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应免责。

案件结果:判决被告C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74908元。C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付某的从业资格证已注销,C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否免赔?首先,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其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因此,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本案中,付某持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有效驾驶证,表明其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的免责条款系C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未明确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否包括运输从业资格证,C保险公司也未提交其已经向投保人作出了清楚、明确说明的证据。因此,案涉格式条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C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对于原告的全部损失174908元,C保险公司均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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