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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135号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公告送达

日期:2020-01-06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35号

 

绿锦(芜湖)花木大市场有限公司、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崔世峰、王晓春: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绿锦(芜湖)花木大市场有限公司、芜湖三元置业有限公司、崔世峰、王晓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

1、被告1给付原告担保费11000元,给付原告代偿款1961310.22元,并自代偿之日起按年利率11.745%给付利息,直至欠款付清时止;被告1、3、4为上述代偿款本息承担连帯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对被告2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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