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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日期:2020-01-07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3686号

蔡桂林: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军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蔡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军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维护费共计2789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由被告蔡桂林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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