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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 商业险自担

日期:2019-12-02    作者:陶玉玲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件简介2018410日,周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芜湖县湾沚镇三九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湾沚镇津元村陶村路段处时,其车辆后侧与同向金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左侧发生刮擦,造成金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周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挂靠在T公司,Y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100万元,不计免赔)。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T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2185元;被告Y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被告周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不计免赔),相关损失应由Y保险公司赔付;Y保险公司认为本案被告周某事故发生后逃逸,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免责范围,该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经核算原告总损为218665元。法院判决被告Y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金某120350元;原告其余损失98315元由被告周某赔付,被告T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员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免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肇事逃逸是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涉诉商业保险合同中对责任免除条款采取加粗、加黑字体,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现周某以保险人未尽明确提示说明义务为由主张相关免责条款无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是驾驶员的义务,也是基本的道德素养。故周某就本应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部分自行赔付系其为自己的肇事逃逸行为埋单,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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