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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即纠 还房于民

日期:2019-12-10    作者:陶玉玲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案件简介20191月,某镇人民政府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位于该镇某街XX号房屋。理由是该房屋属于公房,曾由被告父亲长期居住,其父亲去世后,被被告无故占用至今。201585日,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该街全部公房(包括本案所涉房屋)移交给原告管理,原告为履行管理职责,多次催告被告腾让房屋,但被告一直未予返还。

案件分歧:王某辩称,讼争房屋系被告单位自建并分配给其父子居住的宿舍,不应作为公房移交给镇政府。

案件结果:原告撤回起诉。

审理经过: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曾将涉案房屋移交给原告管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主审法官并未着急下判,而是专门到被告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在确定该房有可能真的系错误移交之后,果断中止该案的审理,积极与涉该房相关单位负责人沟通,王某所在单位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并申请退回该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过严格审查,发现该房屋确实系该单位自建房而被错列为公房移送,遂下文退回该房。自此,镇政府不再享有该房管理权,遂撤回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感言:回想此案,主审法官感慨颇多:其一,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有关行政机关对国有财产的管理应更细致;其二,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应一味地快审快结,有时冷处理效果更佳,古人言“心急吃不了热豆腐”是有道理的。其三,对百姓而言,政府从善如流,有错即纠,远比专横地坚持自己“绝不会错”更加可敬、可亲。政府面对群众的质疑能够及时回应、审查,正确对待社情民意,更能在良性互动中提升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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