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初2751号
吴会保:
我院受理原告张显文诉被告吴会保、安徽中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元建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显文工程款328393元,并于2013年3月19日始按年利率2%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案件受理费3263元由被告中元建设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22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