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1民初3698号
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石金、谢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贷款798784.89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4元,由被告沈阳誉北机床有限公司承担。
因安徽省捷甬达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