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4号
赵大武:
我院受理原告朱小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赵大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朱小五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赵大武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芮庆云
联系电话:0553-881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