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执375号
邵其平:
本院受理的邵其平与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郎支行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7881.09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执行费162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户名:芜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34001040031504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涂一民
联系电话:0553-8812436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