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75号
胡宏枣:
我院受理原告陶良富与被告胡宏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胡宏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陶良富装潢材料款及木工工资51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宏枣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