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0221民初885号
秦柏战、宦慧兰: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诉被告秦柏战、宦慧兰、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做出的(2016)皖0221民初885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16)皖0221民初885号判决书中主文部分“受理费26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承担100元,被告秦柏战、宦慧兰承担700元,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85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8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承担100元,被告秦柏战、宦慧兰承担880元,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85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