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执83号
芜湖县宏业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你与王俊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22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俊勇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材料款922125.6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受理费6511元、执行费1168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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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罗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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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