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执383号
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你与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铁路桥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59451.84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受理费2791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220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户名:芜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34001040031504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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