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0221民初153号
贵州酒联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酒联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耀清、贺惠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酒联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耀清、贺惠芳签订的《置换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二、被告贵州酒联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保证金30万元及购酒款15万元,合计4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陈耀清、贺惠芳对上述二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贵州酒联天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耀清、贺惠芳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