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执409号
莱芜玖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莱芜玖昌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芜湖恒晨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21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芜湖恒晨包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改造预付款26000元及违约金78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40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芜湖县支行,户名:芜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34001040031504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徐璐璐
联系电话:0553-8812436
邮政编码:24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