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187号
后德录:
我院受理原告任宏强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后德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任宏强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整,并自2012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被告后德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