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皖0221民初89号
沈明:
我院受理原告汤大春诉被告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沈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汤大春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汤大春缓交),由被告沈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