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72号
芜湖市大龙滨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市协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黄海滨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黄海滨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6800元,由原告黄海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