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569号
周家贵:
我院受理原告鸠江区丰顺五金卫浴批发部与被告周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家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鸠江区丰顺五金卫浴批发部货款6443.20元,并以欠款6443.2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鸠江区丰顺五金卫浴批发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周家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清偿债务时将该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