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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461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5-19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0221民初461

谢能前:

我院受理原告陈克前诉被告谢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谢能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克前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62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0元(原告陈克前预交),由被告谢能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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