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461号
谢能前:
我院受理原告陈克前诉被告谢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谢能前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克前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2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0元(原告陈克前预交),由被告谢能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0553-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