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21民撤1号
范大平、张令红、黄芳:
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对原告戚明林诉你们与朱来根、黄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221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皖0221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案件受理费80元误算,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800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