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18号
汤正喜:
我院受理原告张连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正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连根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汤正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张连根借款本金644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以64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部门:六郎法庭
承办法官:徐忠
电话:851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