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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21民初343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0-06-05    作者:芜湖县法院    来源:芜湖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0)皖0221民初343号

朱华荣:

本院受理汪美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朱华荣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美伶货款20760元,并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朱华荣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4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0553-88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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