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芜 湖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皖0221民初351号
宋小金:
本院受理芮小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宋小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芮小文货款21820元,并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宋小金负担。
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4日
承办法庭:芜湖县人民法院陶辛法庭
承办法官:强 云 0553-8811263